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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水资源保护条例》提交一审有望上升为地方法规

《厦门水资源保护条例》提交一审有望上升为地方法规



生意社9月23日讯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划定**和二级水源保护区……昨天上午,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提交一审,这也意味着,我市水资源保护将从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法规,升级后的各项举措对水资源的保护更加有力。

  亮点一水资源还包括域外调入水

  厦门的水资源主要依靠自然降水、调入水、地下水和海水,其中,自来水供水量的近80%来自域外调入水。现行的《厦门市水资源管理规定》指出,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而《草案》规定,水资源不仅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和地下水,还包括域外调入水。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划定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草案》不仅吸收“三条红线”的相关规定,还将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且要求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亮点二地下水分禁止、限制开采区

  无序过度开采地下水将产生地表下陷等问题。《草案》专门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在这些区域内,除对水质和水温有特殊需求确需在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外,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禁止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限期封闭;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

  而现行的《厦门市水资源管理规定》则没有细分地下水的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

  亮点三饮用水水源分一、二级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用水**,《草案》要求市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以及建设码头、砂场等污染水源的项目,禁止新建餐饮、旅游等生产经营项目;已经批准设立的,应当采取措施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保护区,除了禁止设置排污口以及建设码头、砂场等污染水源的项目外,还禁止包括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设置畜禽养殖场、在水体放养畜禽、使用**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捕杀水生动物等六项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而现行的《厦门市水资源管理规定》没有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亮点四处罚力度大幅提高

  《草案》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水功能区水域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年度用水指标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核减下一年度的用水指标,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而现行的《厦门市水资源管理规定》,除有关取水证的转让、涂改和出租方面罚款*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之外,其他对污染水资源的处罚*高不超过5000元。

  背景资料

  厦门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远低于**贫水区界限

  厦门水资源严重短缺。厦门年均降水量1529毫米,年均水资源总量12.47亿立方米,以2010年第六次国内人口普查时厦门的常住人口353万人计算,厦门人均水资源占有量353立方米,远低于世界公认的**贫水区人均占有量500立方米的界限。

  另外,尽管目前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状况总体良好,但也存在变差的趋势,有的水库富营养化指标超标频率越来越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无序开发、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养殖回潮、随意排污等现象时有发生。

  1995年,我市出台了《厦门市水资源管理规定》,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修订实施,政府规章已不能适应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例如,规章侧重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内容相对薄弱,计划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处罚幅度偏低,不具备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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